一、税收黑名单,你们了解了吗?

  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史以来更为严厉的税收“黑名单”制度逐步诞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这次新修订的“黑名单”制度,有三个方面相较以往更为严厉

  一、关于案件标准的修改:

  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二、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

  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三、延长公布时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二、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标准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逃走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税收违法“黑名单”要公布哪些信息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四、对“黑名单”企业有哪些联合惩戒措施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二)阻止出境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四)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五)向社会公示

  (六)限制取得政府土地

  (七)限制参与工程投标

  (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十三)限制企业发行债券

  (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十五)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五、列入“黑名单”后,如何修复信用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偷税、欠税案件的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